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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靜默期安排”的公示

證券研究
20180320

為落實中國證監會在關于建立發布證券研究報告靜默期制度和實施機制的要求,本公司建立了以《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廣發證券信息隔離墻實施辦法辦法》、《發布證券研究報告執業規范》為核心的靜默期制度和實施機制。

根據《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證券公司信息隔離墻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規及自律規范等規定,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發證券”或“本公司”)要求發布證券研究報告業務應當遵循有關靜默期管理的規定,現將有關安排公示如下:

 

一、建立信息隔離墻制度

本公司建立了信息隔離墻制度,在內部設置了以下一系列信息隔離機制,以控制或隔離內幕信息和其他敏感信息在相互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之間的不當流動和使用,從而防范內幕交易、避免利益沖突。

 

二、設置限制清單

本公司建立并實施了限制清單機制,對于列入限制清單的公司,公司不對外發布有關該公司的證券研究報告。

 

三、實施跨墻(跨越信息隔離墻)管理

本公司建立并實施了跨墻管理機制,對于公司證券分析師因公司業務需要,階段性參與公司承銷保薦、財務顧問等業務項目,撰寫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或者提供行業研究支持的,按規定履行跨墻審批程序。在跨墻期間,證券分析師不得發布與該業務項目相關的證券研究報告。

 

四、明確靜默期期限

本公司承接相關公司投資銀行業務的,證券分析師應當遵守靜默期的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發表對有關公司的證券研究報告和評論意見:

(一)公司擔任發行人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或者財務顧問的,為相關公司列入限制清單之日起至確定并公告發行價格之日起第40日。

(二)公司擔任上市公司股票增發、配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等再融資項目的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或者財務顧問的,為相關公司列入限制清單之日起至確定并公告公開發行價格之日起第10日。

(三)公司擔任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的,為相關公司列入限制清單之日起至限制解除之日。

研究業務人員跨墻參與投資銀行項目的應當遵守上述靜默期的要求。如若研究業務人員上述靜默期起始時間之前已參與投資銀行項目的,則該跨墻研究員的靜默期從其參與投資銀行項目之日起起算。

 

五、靜默期的豁免

在靜默期內,如發生會影響相關公司上市證券價格且已為公眾所知悉的重大事件,經公司合規部審核確認針對該事件發布的研究報告不存在利益沖突的情況下,可以豁免靜默期的規定。

本公司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自律規范以及其他相關規定,適時更新調整靜默期的相關安排,以保障上述靜默期安排的有效性和適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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